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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工程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制度
日期:2018-07-06 09:32:02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4242

 

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证体系是保持长期稳定地培养合格人才的关键,可把分散在教学过程中对教学质量有影响的因素纳入系统组成整体加以控制,从而使教学质量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地保证教学质量的稳定和提高。

教学质量受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是各项教学活动的综合反映,必须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把与教学质量有关的活动密切结合起来,形成有明确任务、职责、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质量管理有机体,为此特制定机电工程学院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如下:

教学质量保证体系.png

一、教学质量控制

教学质量控制实质上是学生学习过程中各课程的质量控制,其目的是体现预防为主的思想,把教学质量保证工作从事后把关转移到事先预防上来,变管结果为管因素。以质量预防为目的教学质量控制的内容包括:

(一)课程建设的质量控制

课程建设能对课程提出全面明确的质量要求,从而促进课程质量的整体优化,可为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指明方向,把教学实践与教学研究有机地结合起来。因此,课程建设是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体现预防为主的最有效途径。

课程建设包括课程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基本条件建设、课程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学环节质量等。课程建设质量按学院课程评估指标内涵和评估标准加以控制。

(二)教学过程的适时控制

教学过程的适时控制主要是对教学过程中的主要课程、关键实践环节、关键影响因素进行重点控制。控制方法是设立控制点,进行教学分析,建立因素管理标准和开展常规性教学管理等。

1、 教学过程控制点的设立

(1)永久性控制点:对后续性课程影响面大或教学难度大的专业基础课。

(2)改进性控制点:教师讲授水平达不到教学要求或教学内容脱离实际且学生反映较大的课程。

2、教学过程适时控制手段

教学过程适时控制手段采用“课堂教学内容掌握情况调查表”。

(三)教学质量的评估

1、理论课程课堂教学质量,按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评估。

2、实验教学质量,按学院“实验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评估。

二、教学质量检验

教学质量检验的目的是质量把关,是保证学生质量的重要职能。教学质量检验按教学环节分为理论教学检验和实践环节检验。

(一)理论教学检验:采用学生自检和教师专检相结合的方式。自检是通过课后独立完成作业等情况由学生检验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专检方式为期中、期末考核。

(二)实践环节检验:主要是考查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可通过实验技能、毕业设计(论文)的水平及答辩情况加以判定。

三、教学质量审核

教学质量审核是为了确定教学活动是否遵守计划安排,以及教学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的所做的系统检查和评定。包括教学计划审核、教学大纲审核和教学过程审核。

(一)教学计划审核就是要经常或定期对执行的教学计划进行适用性评价,即教学计划培养出的学生能否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以便掌握计划的适用程度,采取对策加以改进。

(二)教学大纲审核就是要检查大纲的内容体系是否符合国家关于本专业的基本教学要求以及大纲的执行情况。教学大纲审核实行教研室、学院、学校三级审核制。

(三)课堂教学审核就是检查教学的符合性,即讲授内容是否符合大纲要求,讲授效果是否达到学生满意的程度。课堂教学审核实行教研室、学院、学校三级审核制。

四、教学质量意识

质量意识是指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意识,对教学质量有直接的影响,必须加以控制。

(一)抓好学院教职工的质量管理教育,增强教工的质量意识,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以促进教职工自觉地改进工作质量。

(二)树立学生是主体、教师是主导的教育观念和为用户服务的思想。用户不仅包括学生,还包括后续课程,前续课程要为后续课程的实施服务,应能经得起后续课程的检验。

(三)加强教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三者的结合,认真履行教师工作规程,以主人翁的姿态努力培养基础厚、知识宽、能力强、素质高,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五、教学奖惩办法

为了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充分调动全院教师的教学积极性,根据学校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师德高尚,为人师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开拓奉献精神。

2、教学科学严谨,教学方法先进,教学效果优异,圆满完成教学任务和其它工作任务。

3、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注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教书育人效果好,受到学生好评。

4、不断进行教学改革,且有独到见解。

5、在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二)奖励范围

1、在学院进行的期中(终)教学质量检查中教学效果优异者。

2、在学院进行的教学效果评定中获优秀者。

3、在校、院举行的教学技能比赛中获奖者。

4、获校级(含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励者。

5、被评为校优秀课程或省一、二、三类精品课程者。

6、教法先进,被其它二级分院采用者。

7、在学院举行的毕业生答辩、毕业生讲课比赛等活动中,所指导的学生前三名者。

8、在市级(含市级)以上组织的学生竞赛中,在校“挑战杯”评选中,指导的学生获奖者。

9、获得其它有关教学奖励者。

(三)奖惩办法

1、教学奖惩每两年进行一次。

2、由学院、教研室根据本奖励范围对获奖人员进行登记(附原始证件),并经教学副院长审核,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

3、凡符合教学奖励者,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并作为年度考核、评优、晋级的依据。

4、凡出现教学事故者,除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外,学院内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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