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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2017修订)
日期:2023-09-15 21:22:18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570

南昌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2017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成学校的培养目标,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南昌理工学院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期间的在校管理,是对本校学生学习、工作、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在校内组织、参与学生团体,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以当年新生录取通知书内入学须知为准)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及二级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不予注册,学校可以为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休养。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过治疗康复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的,由学生本人在新学年开学前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交入学申请,学校安排其随下一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若在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内治疗仍未康复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可以延长保留入学资格,但保留入学资格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不再保留其入学资格。

(二)对持有当年学校招生录取通知书,且参加生源地当年应征入伍,经地方人民武装部审核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警察部队)入伍通知书的新生,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入伍通知书到学校计划管理录取中心和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待退伍、复员后两年内回学校教务处和计划管理录取中心办理入学申请,应编入申请当年新生年级学习;逾期未办理入学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教育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学期开学初,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学生,可以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视情况办理申请贷款、缓交或减免学费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三条  学生不能按时报到,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学院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学生返校后,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外,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两周内未报到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两周及以上未报到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学校给予补考一次,无故缺考、违纪及补考不及格者,学生应参加学校组织的重修。

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参加学校的补考,补考不及格则须参加重修,体育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残疾不能参加某些项目锻炼者,成绩以课程项目理论成绩为准。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或每学年必须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学分,学校根据课程及学分修读情况确定学生升级、留级、降级。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辅修及开放式网络课程修读取得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及社会实践等各种活动,并为学生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条  学校规范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真实、完整记载学生的学业成绩,对补考及重修成绩将在学籍档案里予以标注。学业成绩认定相关要求如下:

学生按学校要求完成课程考核取得成绩的,按实际考核分数记载成绩;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将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重修;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舞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舞弊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直接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重修;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籍档案,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应当在考试前书面向学校办理缓考手续,教务处批准同意后,允许缓考。缓考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下一次该门课程考核,否则视为旷考。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缺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学校《学生品德分评定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思想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每个学生建立诚信档案,对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进行如实记录,并对有失信行为的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于违背学术诚信的,学校将对其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处理。

第三节  考勤与请假

第二十四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学生上课、考试、实验、实训、学习、社会调查、军训、劳动、形势政策学习等教育教学活动都要进行考勤,考勤由任课教师或活动组织者负责。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个人因故不能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必须事先请假。学生请假须填写请假单,病假应附学校医院证明。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学院学生工作副院长批准;请假三天以上报学工处(部),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学生请假条及一切有关审批手续一律送学院教务科存档备查,并告知任课教师。

 学生集体不能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除按个人请假规定办理手续外,请假一天以内,须经任课教师同意;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须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院长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五天以内,须由教务处批准;请假一周以上,须由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

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凡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未续假者,均按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累计时数,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

2.在拟转入专业领域确有特殊才能或兴趣爱好者,并有取得相应业绩的证明材料;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4.因社会经济发展对相关行业、专业人才需求量增加,就业前景较好的、国家人才急需的专业,由学生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可适当调整专业;

5.休学创业或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拟转入学院院长同意,并附原始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查,分管副校长审核批准。每个学生只有一次转专业机会,学生转专业应在学习满一学期后方可申请,具体按《南昌理工学院本专科学生“转专业”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习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最低录取分数线的;

3、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应予退学的;

6、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具体充足的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2. 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学生转学的手续,应在拟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专科专业标准学制为三年。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一般为6年,专科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一般为5年,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本科为7年、专科6年。学习年限自入学之日算起。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完成。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诊断,因病需要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在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3.学生自主创业的,应出具工商登记证;

4.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创业的学生期限最长为三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户口可不迁出学校;

2.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离校治疗和休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学生应当在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就诊,以便于向投保单位理赔;

3.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并经教务处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责。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到达学校专业培养方案毕业要求或者在学习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保留学籍等)超过规定学习年限的;

3.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无正当理由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

7.一学期累计旷课60学时以上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非本人申请)满足退学情形,由学生所在学院班级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形成会议纪要书面材料送学工处(部),学工处(部)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被退学的学生,退学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釆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一条 学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 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两周内交清在校学习期间所欠学杂费,并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 退学的学生可以凭《退学决定书》,并依据《江西省民办高校学生退学退费办法》之规定到校财务处办理退费事宜。

3.经确诊为精神病患者、癫痫病患者或患有其它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学校通知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到校办理退学手续。

4.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5.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  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提前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如下规定办理:

1.在计划毕业学期的开学初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南昌理工学院本科生提前毕业申请表》,并附提前毕业的学习计划;

2.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会同学校就业管理部门纳入当年就业计划。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未能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以申请延期毕业,每次申请的延长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如需要可再申请一次。延期毕业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标准学制加两年。申请延期毕业的学生按如下规定办理:

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学生本人到所在学院教学科提交延期毕业申请,并填写审批表,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继续学习。延期毕业学生与标准学制年限内学生的学籍管理办法相同。

第四十五条  毕业、学位资格审核实行申请制,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学位审核同时进行。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以申请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达到毕业要求及学位授予条件的,发给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及学位证,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可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未满一年的,学校为学生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在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下,对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第四十九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含辅修学位)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提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章 课外活动

第一节  学生团体

第五十一条  学生团体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组织。在籍学生可以申请加入。

学生成立团体,必须提出团体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的书面申请,报学校学生工作处(部)审核批准,并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团体开展学术、科技、文娱、艺术、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三条  学生团体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团体宗旨、章程无关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等活动,应呈报学校学工处(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五十五条  学生团体和个人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应报学校学工处(部)备案,再由其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学校学工处(部)、审批机关的双重管理。

学生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团体和举办面向校外的刊物,应先报学工处(部)审核备案,再呈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学校禁止非法组织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

第二节  文娱体育

第五十六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

学生文娱、体育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邀请校外文艺团体到校内演出,应当经学校学工处(部)审核批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高尚、健康的审美情趣,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提高识别美丑的能力。严禁传播、复制、观看、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五十八条  学生至少参加一个体育俱乐部的体育锻炼,鼓励学生参加体育竞赛活动。

第三节  勤工俭学

第五十九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俭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学生勤工俭学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服务;有利于培养劳动观点和自立精神的劳务服务。依照学校规定,学生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勤工俭学活动。

第六十条  学生应树立劳动观念,不得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学校提倡学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假期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节  社会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支持学生依照学校章程参加民主管理。学生对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学校应负责向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有关自身利益的问题,应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向学院和当地政府反映。

第六十三条  学生举行游行、示威活动,应按国家法律的规定进行。

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六十四条  校园内禁止张贴大、小字报。

第六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团契”及宗教活动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网络学习和文化活动;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造成危害的,予以纪律处分,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校园秩序

第六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  出入校门遵守学校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

第六十九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吸毒、聚众喧哗、宗教“团契”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七十条  图书馆、阅览室、教室、试验室、宿舍等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其设备,是国家财产,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损坏应予赔偿。

第七十一条  学生须遵守宿舍管理制度。严禁男女互窜,男女混居。未经学校同意,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学生也不得租房住校外。

第七十二条  学生应尊敬师长,尊重教职员工的劳动,服从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三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或奖学金等。

第七十四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时间原则上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学校根据学生实际表现,留校察看期可以按期结束或提前结束,但一般不少于6个月。在基本学制的最后一年,一般不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逾期不离校者,学校保卫部门依照规定劝其离校。

第七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由学工处(部)向学生下发处分告知书;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诉。由于学生本人、监护人或代理人无法到场或联系不上的。可由所在学院根据违纪事实上报学校,申请处理。

第七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学生的基本信息;
  •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 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将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学生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者,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原则上设置6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学生申诉

第八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挂靠在学校教务处处。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十名。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工处、教务处、监察处、保卫处、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八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处理委员会秘书处递交书面申请和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的文件副本。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

3、提出申诉的日期;

4、申诉书要求字迹工整、表达清楚,并由申诉人亲笔签名。

第八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议意见。

第八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出具不予复议决定书。

第八十六条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八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八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学校复查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学生管理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校长授权学工处(部)、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学校根据本规定相应的制定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和学生日常管理规定等其它相应或与之配套的管理制度。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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